目前,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日单据量较大的)向购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上的出库专用章,并非用印泥加盖的原印章,而是预先彩色印刷上去的出库专用章样式。那么购货单位收到这种随货同行单该怎么办?
一、256条中的具体要求:
第*09801条:“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
很明显,这个条款中明确地无岐义地要求了必须是“原印章”,所以,必须是用印泥盖上去的印章,俗称的“鲜章”。
至于“原印章”这三个字,在这里没必要进行什么深究和研讨(狡辩)了,否则,256条那些所有带有“原印章”的条款就都变得复杂了。
所以,原则上来说,凡不是原印章的都违反这一条款。也即是,预先彩印出库章样式的随货单,原则上是不能认可的!
二、实际中的操作
从同行处、及我司实际的情况来看,采用预先彩印出库专用章样式的供方不少,有生产企业,也有批发企业,而且很多企业还是国内知名的生产厂,或是规模很大的批发企业。
当你置疑时,供方的回答很接地气:我们全国都这样,没得哪个客户说有问题,就你们觉得有问题哦。或者更霸气:收不收?不收拉倒,不给你们供货算了!
三、矛盾
所以,矛盾就产生了,要么影响业务,要么质量管理承担风险。毕竟是个星号项,而且是一个具体得毫无灵活处理空间的明确要求,怎么办?--质量查询
四、质量查询
很明显,256条是国家局发布的,而且是认证检查和飞行检查的唯一权威条款。所以,咨询国家局吧,然后,其回复让人崩溃:
我请他们给个“明确具体”的回复,他们给我一个万金油般的太极推手!
好吧,那就向省局咨询吧。
电话咨询省局和省认证中心,得到的回复,综合起来说就是以下四点:
1、原则上不允许预先印刷出库专用章。
2、供方实在坚持要用预先印刷方式的,应当经过所在地省局的同意,取得许可或备案的资料。
3、四川原则上不会许可或备案此种做法。
4、实在不行,由供方提供一个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需要包括以下两点:
A、供方为什么要这样做
B、供方确认此类随货单的真实性,并承诺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结论:
综上,目前来说四川省局没有正式同意任何一家生产厂或批发企业可以采用预先印刷出库专用章的做法。
对于已存在的现状,最可行的办法就是:让供方出具当地省局的同意材料,没有同意材料的,由供方写情况说明和承诺材料。如省认证中心老师的话:至少购方手里握着一个东西,飞检来了至少可以解释一下!
所以,四川的同行们,按以上说的做吧。